項目 | 內容 |
報到與檢錄 | 報到與出賽時,須攜帶身分證、學生證等證件正本以備查驗,隊伍成員若未攜帶有效證件,則該員不得出賽。 |
隊伍人數 | 一隊人數應有3至5名球員(報名需至少3名),所有比賽均以各隊 3人出賽開始,如未滿 3 人,比賽時間開始後,由裁判宣布棄賽,不得有議。 |
參賽限制 | 球員嚴禁跨隊參賽或冒名頂替,如有發現違規情形,將嚴格執行取消球員或整隊參賽資格。 |
比賽用球 | 國小男、女子組:5號球。 國中男、女子組:6號球。 比賽用球原則由各場執行/承辦單位決定之。 |
裁判人數 | 預賽:1名。 複賽、決賽:2名。 每個場地均有臨場委員:1名。 |
紀錄員 | 每個場地:2名 |
暫停機制 | 可暫停乙次,暫停時間30秒,比賽時間暫停。 |
攻守順序 | 正規賽及延長賽之攻守順序以擲銅板決定之,獲發球權方於 3分線外發球。 |
比賽時間 | 每場比賽時間:5分鐘 (死球、受傷及暫停皆停錶) |
勝利條件 | 預賽:10分(含)以上。 複賽、決賽:21(含)以上。 |
得分機制 | 三分線區域投籃命中得 2 分,二分線區域投籃命中得 1 分,罰球命中每球 1 分。 |
延長賽 | 若得分相同,進入延長賽,國中組先得 2 分隊伍獲勝,國小組則先得分隊伍獲勝。比賽即結束;比賽不採取球員罰球 PK 制。 |
進攻時間 | 國小組:無限制/國中組:12秒 如於進攻時間內未出手投籃即判違例,如有故意拖延比賽情形發生,經由裁判警告後仍未改善,判技術犯規。 |
球權交換 | 每次投球中籃得分後均交換控球權,將球傳出或運出 3 分線外後(任一腳皆不可碰觸三分球線)即可直接進攻,不須洗球。球出界或裁判鳴哨死球,由裁判或防守方將球交給進攻方即可進攻。 |
爭球情形 | 遇雙方爭球時,由防守隊獲得進攻球權。 |
團隊犯規6次 | 一、 賽事依照國際籃總(FIBA)國際籃球規則採團隊犯規制,球員技術犯規(T)罰 1 球,原控球隊球,累計 1 次團隊犯規。 二、 球員不合運動精神犯規(U),罰 2 球,罰球需站位,累計 1次團隊犯規;個人累計 2 次(U),取消該員本場比賽資格。 |
團隊7次以上 | 團隊犯規第 7-9 次,進行罰球 2 次,罰球最後一次若沒中籃,罰球方搶得籃板球後,可直接投籃,第 10 次起罰球外同時獲得控球權 |
加罰機制 | 對投籃動作中的球員犯規時,如球進,得分算,須加罰 1 球,恢復比賽,且犯規累計至團隊犯規次數。 |
回場機制 | 防守方搶得籃板球或抄截成功,須將球傳出或運出 3 分線外後(任一腳皆不可碰觸三分球線)方可攻籃。 |
換人機制 | 比賽中球員必須在獲得進攻權之死球狀態始得請求替補更換。 |
逾時情形 | 參賽球隊請於賽前 10 分鐘到比賽場地記錄臺報到,比賽表定時間到,球隊未到場或不足 3 人,由裁判宣布棄賽,不得有議。 |
受傷情形 | 受傷流血的球員必須下場治療,若該員無法繼續比賽且無替補時,由裁判宣布結束比賽。 |
抗議 | 若在比賽結束時,球隊認為比賽內容有損其權益時,可於該隊隊長在比賽紀錄表簽名前,告知裁判提出異議,並於比賽後 10分鐘內提出書面抗議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3,000 元,抗議不成立保證金沒收,成立即退回保證金,逾時將不再受理。 |
其他 | 一、 除以上所述規則外,其餘均按照國際籃總(FIBA)最新國際3X3 籃球規則執行。 二、 各隊須於表定比賽開始 30 分鐘前至大會報到區完成報到手續,如逾時未到以棄權論;大會賽程時間以當日公布為準,必要時得宣布提前或延後比賽。 三、 對球員資格有異議時,應於兩隊進行比賽前提出,該場比賽後提出不予受理。提出資格審查時,抗議及被抗議兩隊雙方所有隊員均需出示身分證明(正本),若任一隊之任一球員於表定時間內無法提出有效資格證明或任一隊資格不符,立即取消該球員或該隊比賽資格,由對方獲勝;若兩隊皆不符資格或無法提出證明,則由裁判宣布沒收比賽。 四、 所有規則及判決均由裁判執行,所有不禮貌及缺乏運動精神之行為,均可由裁判取消其參賽資格。 五、 請參賽選手研讀比賽規則,比賽時裁判不講述規則。 六、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隨時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