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項活動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因活動主辦單位過失造成者),保險重點說明如下: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伍佰萬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伍仟萬元(指同一個事故體傷人數總計最高賠償金額)。
(3)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台幣貳佰萬元。
(4)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新台幣壹億肆佰萬元(包含體傷及財物損失總額)。
(5)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新台幣伍仟元。
保險範圍限因跑步在本保單載明之競賽路線上發生之意外事故(外來、突發、非疾病所引起),及被保險人在競賽路線上之建築物、通道、機器及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導致參加者身體受傷之理賠,依法應由活動主辦單位負責任,詳細內容請以保險單條款為準。(參加活動者因個人健康問題所引起的傷害,不在理賠範圍內。)
2. 公共意外險注意事項︰
(1) 大會對於現場僅做必要緊急醫療救護,對於本身疾患引起之病症不在承保範圍內,而公共意外險只承保因意外所受之傷害做理賠。
(2) 大會依內政部頒辦理路跑活動相關規定,為本次活動參賽者足額投保公共意外險。(所有細節依投保公司之保險契約為準)
3. 公共意外險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承辦單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跑步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競賽路線上發生之意外事故。
(2) 被保險人在競賽路線上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4. 特別不保事項︰
(1) 個人疾病導致運動傷害。
(2) 因個人體質或因自身心血管所致之症狀,例如休克、心臟症、糖尿病、熱衰竭、中暑、高山症、癲癇、脫水等。
5. 特別提醒:參加者遇與跟前項所述之疾病之病史,建議選手慎重考慮自身安全,自行加保個人人身意外保險,如您曾發生過以下病況或有以下疾病狀況,屬猝死高危險群,請諮詢醫師專業的判斷及切勿勉強參加,如下:不明原因的胸部不適(胸悶、胸痛)/呼吸困難/頭暈等、突然失去知覺或癲癇、高血壓(>140/90mmHg)或高血脂(總膽固>240mg/Dl)、心臟病或家族心臟病史(一等親在60歲前發生心臟病或猝死)、腎功能異常或糖尿病及其他導致疾病意外情形發生之可能疾病。
1. 本活動屬於自我挑戰活動,請參加者遵守工作人員引導,順向靠邊前進,以確保安全。
2. 因應道路限制,為維護其他用路人之權益,敬請參賽跑者依道路管制人員及裁判指示進行本次活動,如未能在各組別限定時間內完跑,敬請聽從工作人員指揮搭乘墊後車返回起終點,以免影響道路開放時間。如遇緊急事件,請與會場或沿線服務人員聯絡。
3. 請務必隨身攜帶健保卡,遇有受傷,請於當日就醫,並向醫院拿取診斷證明正本與收據,以利後續保險理賠辦理。
4. 請慎重考量身體健康狀況及自身實力,如有心臟病、心血管等方面病史者或是不適合激烈運動者,請勿隱瞞病情報名參賽。參加本次活動,參加者需保證個人身體健康確實符合活動參加資格,競賽中若因身體不適發生任何意外,願意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並願合作遵守活動規定參加比賽。
5. 請參賽跑者活動前睡眠充足,以保持比賽當日身體最佳狀況,比賽當日請視身體狀況量力而為,安全第一,遇有身體不適,請至路邊安全處休息,切莫超出身體負荷,本次大會裁判或醫師有權視選手體能狀況中止跑者繼續比賽資格,跑者不得有異議。
6. 活動當日:舉凡停車、報到、熱身或預備,敬請配合工作人員引導,以利活動順暢。
7. 未完成報到者,將自動喪失比賽資格。
8. 禁止選手互換信物,違者將被消資格,成績不予計算。
9. 參賽者偏離活動路線將無法享有大會提供選手之權利。活動中身體不適請待在活動路線中等待收容。
10. 各位選手於終點完賽後,憑號碼布領取完跑物資及完跑證明,無號碼布者恕不提供,請勿領取。
11. 參賽選手應發揮公德心與愛心,沿途不隨意亂丟垃圾,行進間如發現有其他參賽者因受傷無法繼續前進狀況,請協助連絡主辦單位前往處理。
12. 違反下列規定者,取消比賽成績:
(1)不遵從裁判引導者及未將號碼布以別針別在胸前或無比賽信物者。
(2)嚴禁於比賽行進路線中推行娃娃車、輪椅、滑行直排輪、滑板、滑板車。
(3)代跑及被代跑者或比賽進行中選手借助他人之幫助而優勝者(如乘車、扶持…等)。
(4)報名組別與身分證明資格不符者。
(5)違反運動精神和道德(如打架、辱罵裁判及大會工作人員…等)。
13. 活動延期或取消:活動前如遇颱風或其他人力不可抗力之天災,由大會以選手安全為考量,有權取消或擇期或改用其他替代路線,參加人員不得有議。
14. 主辦單位對比賽的結果及得獎名次保留最終決定權。如有未盡事宜,經主辦單位決議後得隨時修正於活動網站和粉絲專頁公告之。
15. 代跑或私下轉讓者,如有意外發生恐無法獲得保險保障並應負相關連帶法律責任。
16. 參加本活動跑者同意活動單位使用跑者本次活動照片及資料,做為活動文宣及行銷使用。活動單位有權將本活動之錄影、相片及成績,提供主辦單位播放、展出或登載刊物上,參賽者必須同意肖像及公布成績,用於活動相關之宣傳活動上。
17. 若如需更換選手名單,請於本活動報名截止日前提出申請。
18. 跑者完賽後,如未領取名次獎項部分,請於活動後一週內至主辦單位(林內鄉公所)領取,逾時視同棄權。領取獎品時請出示身分證,否則視同棄權。現場摸彩獎品將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扣抵所得稅。
19. 如有未盡事宜,經主辦單位決議後得隨時修正公告之。